1、依照档案法律法规定期进行一次档案鉴定和销毁工作。
2、需要销毁的档案,必须按“慎重稳妥”的原则,存放一段时间后,再行销毁。
3、档案的鉴定和销毁工作,必须在主管校长领导下,由校档案鉴定小组负责进行。
4、对保管期限已满,或经鉴定确无保存价值的档案,档案馆必须逐件填写档案销毁清册(包括清册封面内容、登记栏目、立档单位和全宗简要说明),报请校档案鉴定小组审查。
5、学校档案鉴定小组将档案鉴定工作情况写成报告,连同档案销毁清册,报请主管校长审批后,方可实施销毁。
6、销毁档案时,必须指派专人(两人以上)监销,监销人员要依据档案销毁清册,认真核对档案,确认无误,方可进行销毁,并在销毁清册上签名或盖章。
7、档案销毁清册要永久保存。
档案馆校史馆